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26年版)》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并实施《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26年版)》,明确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三级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比例应达到60%,门诊中药处方比例应达到60%。
《评审标准》共两个部分30节262条指标。其中,前置要求部分共5节36条指标,结合三级中医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从床位规模和科室设置、中医药服务功能和人员配置、依法执业和规范服务、党的建设、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等方面提出要求。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指标部分25节226条指标,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和医疗服务能力,包括资源配置与运行、服务能力、质量安全、质量控制、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等指标。
《评审标准》适用于三级中医医院,二级中医医院和二级及以上中医专科医院可参照使用。
《评审标准》明确,三级公立中医医院原则上应当由省级、地(市)级政府举办。少数人口基数大、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高的县(市),可以由县(市)级政府或与地(市)级政府共同举办三级公立中医医院。
《评审标准》明确,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承担临床医疗和预防保健、教育、科研等任务,传承创新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法,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临床医疗应当以提供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和优势病种的中医诊疗服务为主,并承担二级及以下医院的转诊会诊服务,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提升。公立中医医院应当坚持以公益性为导向,强化公益性职责任务落实。
其中,中西医结合医院还要注重创新发展中西医结合实践和理论,充分运用中医、西医及中西医结合技术方法,提供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少数民族医医院还要注重挖掘整理运用少数民族医理论、技术和方法,提升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评审标准》明确,三级中医医院应当统筹落实区域内群众危重症转诊会诊中心、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中心、医务人员进修培训首选中心、落实深化医改任务的改革中心、开展一二三级预防的防治结合中心、以健康需求和应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中心、维护公益性和遵纪守法的示范中心、承担指令性任务的执行中心等功能要求,推动实现“大病不出省”等目标任务。
《评审标准》明确,评审周期为 4 年。新建中医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 3 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其他类别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 3 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执业满 3 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对等级证书有效期满的中医医院需进行新一轮评审工作。
《评审标准》明确,三级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比例应达到60%;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和“西学中”医师占医师总数比例应达到60%;少数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比例应达到60%;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民族医专业学历学位的非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比例应达到60%。门诊处方中,中药(包括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下同)处方比例应达到60%;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处方中,中药处方比例应达到40%;出院患者中药饮片使用率应达到60%;少数民族医医院出院患者中药饮片和民族药使用率应达到 60%。门诊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应达到10%;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应达到60%。
据悉,该《评审标准》的修订旨在充分发挥中医医院评审引领作用,引导中医医院落实功能定位、依法规范执业、保障质量安全、提高服务能力,牢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全面落实“强基、稳二、控三”和分级诊疗制度要求,走质量内涵效率式发展之路。
2017年版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等评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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